(本章程于2015年10月9日经第十一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)
序 言
庆华小学创建于1982年7月,是一所20个教学班规模的公建配套学校。办学三十余年来,学校始终坚持“求高质、争一流、创特色”的办学追求,秉承“勤勉协和、励志笃学”的校训为学校精神内涵,办学思想高屋建瓴,课程改革务实有效,优质师资日益扩大,特色创建日趋成熟,成为青浦百姓心目中一所优质学校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意识和水平,不断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,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,促进学校健康、持续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:上海市青浦区庆华小学;
英文表述为:QingPu QingHua Prmary School;
住所地址为:青浦区青赵路76号。
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,就近入学招生,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第五条 学校践行“为学生的生命成长和未来幸福奠基”的办学理念,以“熏染童心,润泽生命”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向,以力行“生命化教育”的项目实践为载体,使学校教育从保护、培育生命尊严开始,开启学生的生命智慧,追求本真的生命境界。
第六条 学校融办学理念于“生命化教育”实践研究中,不断实践、提炼和重构学校发展的美好愿景,即:一个追求——“润泽童心,力行生命化教育”;两条主线——为健全人格奠基,为多元发展引路;三维目标——促进身心健康、培养高尚志趣、开发生命潜能;四项工程——构建“小能人”课程、打造活力课堂、践行生活德育、培育魅力教师。全力创建“低负担、高效能,充满幸福感的素质教育示范校”的办学目标,努力凸现办学个性,培养与造就一批批“乐群自主、才高志远、大气灵动、和谐发展”的未来小公民。
第七条 三十多年的文化积淀,形成学校特有的个性特征:勤勉协和的团队精神、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、敢为人先的卓越追求和创新争优的文化品质。彰显出学校鲜明的“书香校园”和“科技教育”办学特色。
校训:勤勉、协和、励志、笃学;
校风:勤学、规范、求实、进取;
教风:敬业、爱生、奉献、创新;
学风:好学、乐学、善学、博学。
第八条 学校主要标识:
(四)校歌 —— 《庆华小学校歌》
(五)校报 —— 《庆梓蕴》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学校不断完善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的运行机制,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,形成合力,努力管理好学校。
第十条 按照校长负责制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全面贯彻“依法办学,以德立校”的办学思想,负责构建学校发展规划,引领师生员工建设学校文化,围绕办学宗旨、办学目标和主攻方向,全面扎实推进素质教育。
(二)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,基本程序为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(四)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校本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(五)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,贯彻勤俭办校原则,合理安排和使用核定的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,努力改善教师员工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条件。
(七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或辞退。
(八)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召集,党政工班子成员参加的校务会,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。校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、科学决策、依法决策的运行机制。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,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校长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,坚持走群众路线,按照议事决策程序,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,保证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。学校党组织、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,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、学生、家长及社区青保干部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等重大方案,统筹协调社区教育资源,丰富学生节假日、寒暑假及社会实践活动体验等。
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工作的政治核心和组织保障。党支部要积极支持、监督和保障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,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:加强对学校教代会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工作的领导,协调好学校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,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;积极开展以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的文明单位争创活动。
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教代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,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,审议通过学校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、分配方案、奖惩条例等;定期评议考核干部。
教代会定期召开,不设常设机构,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开展日常的活动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。
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课程教学部、学生发展部、教师培养部和服务保障部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六条 学校注重现代学校制度建设,完善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(一)学校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操作层面的合作组织,构建“常规管理”、“校本研修”和“教育科研”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;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,遵循因材施教原则,开展分层教学和小组合作学习模式的实践探索;
(三)严格执行国家、市相关课程政策,系统构建学校“生命化教育”理念观照下的“小能人”课程体系,整体推进以“小能人成长护照”为评价方式的课程实施与保障。
(四)学校以“学会学习”、“多元发展”的课改目标为指向,持续推进“活力课堂”建设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运用校园网、校讯通、校园(班级)微信等平台,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,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学校建立“社区教育合作委员会”和“学校(班级)家长委员会”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学 生
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秋季招生,小学教育阶段为五年。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新生入学后,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,填写《学生登记表》,并由学校编制全国(市)统一规定的18位数的学籍号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享受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政策;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以“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手册”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四章 教 职 工
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由学校考评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 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三百零一万元。
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 事业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等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服务保障部及财务室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提出,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青浦区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2015年10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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